重庆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市教委《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渝教财〔2014〕87号)及《重庆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重理工发〔2015〕5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优先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确保完成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学校在确保完成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主要范围及方式。
(一)将用于教学、科研、生活的教室、教研室、实验室、行政办公场所及生活附属用房和经营性房屋出租、出借。
(二)将体育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出租、出借或短期、不定期将学校的场地出租、出借给单位或个人从事销售、展示等经营性活动。
(三)将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后勤生活设备、文艺体育设施等出租、出借。
(四)将学校建筑物的内外平面及空间的使用权出租、出借。
(五)学校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小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保卫处、后勤处、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重大出租出借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参与重大出租出借项目的招租、谈判;负责对出租出借范围的审核并对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牵头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情况进行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的签订和各类文件、协议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审计处、保卫处、后勤处、招标采购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的收取和报税等相关工作。
保卫处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后勤处负责对学校经营食品的出租、出借场所的食品进行安全管理;负责学校出租、出借场所的物业管理;负责催收水、电、气及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八条 资产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对使用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各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应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防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章 核准程序及工作要求
第九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按下列程序及要求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备案登记或提出申请。
出租、出借期限一月之内或出租、出借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使用管理部门自行核准,并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备案登记。
出租、出借期限一月以上或出租、出借金额1000元以上的,应提交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可行性方案及相关资料,并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见附件2)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审核。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核标准为:
1.单项资产帐面原值在250万以下或年租金标准在50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小组核准,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或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2.单项资产帐原值在2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年租金标准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小组及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市教委核准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3.单项资产帐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或者年租金标准在100万元以上的,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小组及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准。
上述规定金额“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没有账面原值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依据。
(三)签订合同(协议)。经批准后,使用管理部门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及相关安全责任协议,按照“一岗双责,谁出租(出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部门负责人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四)归档。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形成各类资料(如招租过程纪录、出租面积、出租金额、出借手续等)进行收集整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一律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中应有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国有资产出借也应办理相关借用手续,并注明归还时间,使用人保管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 合同租赁期一般为1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重要基础设施用房的租赁期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出租期限5年以上、出借期限1年以上的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报市教委核准(审核)。
第十三条 租赁期限内,如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终止执行。除法定免责情形外,是否赔偿应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租。
(二)邀请招租。
(三)协议租赁。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必须采取公开招租方式:
(一)期限5年以上的租赁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租赁、1000平方米以上的土地(场地)租赁。
(三)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上的租赁项目。
第十六条 招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可采取邀请招租方式,但不得低于招租底价。
第十七条 校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时,水电费、网络通信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应单独收取。其中,高耗能项目还需要后勤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并核定能源计量办法和收费方式。
第四章 风险防控及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控制等原则,加强可行性论证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 使用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管理,资产租借合同(协议)一旦终止或变更,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
第二十条 批准生效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活动受学校保护,学校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无理刁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收益一律上缴学校,作为学校收入,统一管理与核算。严禁以各种理由和方式截留、转移或挪用学校收入。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出租、出借收入应开具正式的税务发票或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及自制票据。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要坚持定期核对制度,确保租赁收入按时足额收取到位。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将承担相关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学校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三)未按规定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公开招租。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益。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重庆理工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按照市教委《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渝教财〔2014〕87号)、《重庆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重理工发〔2015〕59号)和本办法制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备案登记表
2.重庆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