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校史展览馆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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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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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史展览馆(以下简称校史馆)的管理,更有效保护、开发和利用学校校史资源,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史馆是记录学校历史、弘扬学校传统、展示学校办学成就的重要载体,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场所,仅供参观使用,未经允许,任何人不能随意进入。

第三条 校史馆日常管理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属各单位均有保护和移交校史资源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校史资源是指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和学校管理以及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和活动中直接形成,并经过收集整理的、对学校和社会有利用保护价值的各类史料,包括文字资料、图标、照片、实物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    校史馆管理职责

(一)落实具体承担校史馆管理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的校史资料收集和保管、参观和利用等有关制度。

(二)充分利用校史馆平台,加强校史资源开发工作。

(三)负责校史资源的征集与鉴定、建档以及日常管理和展示工作。

(四)严格执行校史展览资料的接收、管理、借阅、参观等有关规定。

(五)协调学校相关部门作好展览馆开关电器、清洁卫生、设备维护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六)妥善保管和处理未整理展出的校史展览资料。

第六条  校属各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 定期移交有关校史资料和实物档案.

(二) 协助对场馆设备、器材、办公家具的维护以及治安和卫生等管理。

三) 协助完成有关新生、新进教工等校史教育的组织参观和介绍任务。

(四) 协助完成本单位嘉宾、校友的参观和介绍任务。

第七条  校史馆开关电器等维修联系供货厂家或物业管理中心。

                   第三章  布置要求  

第八条   校史展览遵循科学的、历史的、发展的要求,展览内容和材料由学校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及人员共同参与,充分论证后由学校专题研究确定。

第九条   校史馆(含实物)需要修改、增加或删除的,由校属相关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或删除有关展览内容。

第十条   校属各单位利用校史展览馆临时展厅需经学校办公室同意,在学校办公室指导下进行布(拆)展,并对展出内容负责。

第四章  展馆开放

第十一条  校史馆向校内外免费开放,可预约参观或经允许后自行参观。

第十二条  校史馆每周固定开放时间为周一、周四  14:30—17:30,非固定开放时间参观需预约。

第十三条   校园开放日、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离校教育、新进教职员工或嘉宾、校友参观等参观时间不接受预约参观。

第十四条  校内外各单位预约参观校史馆,须由校内对口单位提出申请,必要时配备专职人员或学生讲解员现场讲解。

第十五条  参观者进入校史馆,须保持安静,不得高声喧哗、爱护现场设施,保持展厅整洁,注重公共卫生,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  馆内设备、实物、图文等,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和私自挪用。

第五章  资源利用

第十七条  校史馆实物归学校所有,个人捐展实物所有权属捐展人。已布展实物按实物档案管理,重要和珍贵的实物设专柜展出。

第十八条  本校教职工需要利用校史馆材料(含实物)的,须书面提出申请,经学校办公室同意并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校史馆实物原则上不外借,校外单位需要利用校史展览馆(含实物)的,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说明利用目的和范围,并经学校办公室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借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在校史馆建设、管理和资料提供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学校给予表扬及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因人为因素造成校史馆(含实物)丢失或损坏的,或将校史展览材料(含实物)据为部门或个人所有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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