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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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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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增强领导干部组织纪律观念和自我约束能力,确保学校工作秩序和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厅字〔201315号)精神和市委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的工作要求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请假报备,具体事由包括出差、出席会议或社会活动、就医、探亲、旅游、进修学习以及婚、丧、产假等。干部出国(境)除按照本办法请假报备外,还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办理。

第三条 领导干部请假外出期间,应保持信息畅通,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于律己,忠于职守。外出期间,因个人原因导致违法、违纪行为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 请假报备审批途径

第四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请假,应严格按照要求向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等上级主管部门请假报批。

第五条 学校其他领导干部请假,应通过学校数字化校园流程平台履行请假报备审批手续。外出假期结束后应及时通过流程平台完善销假报备。

第三章 请假报备审批程序

第六条学校主要负责人离渝出差、休假、学习,因公、

因私出国(境),须提前3天按照上级规定格式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等上级主管部门请假报批。因紧急事项临时离渝外出的,应及时上报并说明情况。其中,党委主要负责人向市委教育工委请假报批,行政主要负责人向市教委请假报批。党政主要负人原则上不能同时离渝,确因工作需要同时离渝外出的应说明情况。

第七条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离渝出差、休假、学习,因公、因私出国(境),须提前3天向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请假报批,同时与B角领导做好相关工作委托。因紧急事项临时离渝外出的,应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说明情况。

第八条中层领导干部请假须按规定程序提前向有关领导请假报批。其中,向党委书记、校长请假的,原则上须提前3天报批,并做好相关工作委托。

(一)请假外出在渝1天以内的,因公参加市内会议、联系工作等在1天及以内的,实行报告制。由本人以口头、短信等方式,正处级领导干部向分管(联系)校领导报告,副处级领导干部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日期间因私请假的,一律通过流程平台按照规定程序提交请假报备审批。

(二)请假外出在渝1天以上3天及以内(含跨双休日,寒暑假因私除外)的,须经流程平台请假报备。正处级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干部)报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副处级领导干部报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请假外出在渝3天以上(含跨双休日,寒暑假因私除外)或离渝、离境(包括双休日及寒暑假)的,须经流程平台请假报批。正处级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须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后,报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其中,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和二级党组织的党内主要负责人报党委书记审批,教学机构、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报校长审批;副处级领导干部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请假报备审批要求

第九条 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手续须由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外出期间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如外出时间、行程有变,应及时报送补充报告。特殊情况下未能及时请假报备的,经有关校领导同意后及时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报备审批手续。

第十条 领导干部外出假期结束时,因公、因私确需延期的,应按上述相应程序和审批规定办理续假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续假。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请假外出期间,应妥善做好相关工作安排,并且将本人去向和联系方式告诉班子成员和办公室人员,确保请假外出期间分管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如因工作安排不当,对教学、管理等方面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领导干部请销假报备情况,未按规定请假报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学校将责令其说明情况,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函询、诫勉谈话,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或处分,并将离岗请假报备的执行情况纳入干部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因私请假(含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及探亲假等)期间的工资津贴待遇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理工大学处级领导干部请销假管理办法》(重理工委发〔2016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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