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重庆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重庆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理工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全校各二级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比。
第三条成立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小组和考核工作办公室
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小组组长:分管校领导
副组长单位:保卫处、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发展规划处
成员: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后勤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两江校区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团委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成立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按照《重庆理工大学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分细则》的标准,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定,考核结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体系。
第六条 考核内容共分十六项,总分100分。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具备年终评选优秀资格,70分-9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具体内容见《重庆理工大学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分细则》。
第七条 先进集体考核分组成:总分按100分计算,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占10%,二级单位自评分占20%,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小组占70%。按照学校《关于印发<重庆理工大学教职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重理工发〔2013〕35号)相关规定,学校将授予排名前15%的单位“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分配比例:二级学院60%、职能部门40%),并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大会上予以表彰。
第八条 教职工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的评选,由各二级单位推荐,经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小组评选产生,先进个人名额≤二级单位总数的30%,其中二级学院占先进个人总数的60%。学生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的评选,由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推荐产生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发生危害国家安全、重大稳定事件、失泄密案件等。
2.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3.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负有明确责任的。
第十条 考核每年1次,以自然年为考核时限。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理工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