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来源:
  • 时间:2016-04-29
  • 作者:

重庆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以及重庆市及市级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事业财务收支计划经费进行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设备、图书、教材、资料(含电子资源)、家具、原材料、办公用品、医疗用品、耗材等,工程货物除外。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工程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所称工程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工程货物及工程服务项目。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货物维修与维护的服务。

第三条  采购与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三)采购、管理和监督相分离

第四条  学校采购实行学校集中采购和二级单位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并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方可实施。

第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需求计划的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准确地编制采购需求计划,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该小组由主管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由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处、校工会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有:

(一)审定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审定学校重大项目采购与招投标实施方案

(三)决定紧急采购项目及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四)审定学校“评标专家库成员

(五)对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六)定期听取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情况及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工作汇报。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标中心,主要职责:执行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纳入学校集中管理的各类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工作职责为:

(一)贯彻国家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及执行学校采购、招投标的规章制度

(二)接受经审批的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

(三)组织采购与招标工作会,讨论确定采购方式

(四)组织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五)组织对供应商、投标人资格审核,发售采购文件

(六)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

(七)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组织或参与采购合同的审查、会签、签订等

(九)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十)办理进口货物外贸代理相关工作

(十一)受理采购与招投标过程中的质疑

(十二)参与采购与招标项目验收,办理有关项目付款

(十三)建立学校采购与招标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库

(十四)负责采购和招投标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

(十五)完成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各单位成立分散采购工作小组。分散采购工作小组人数为三人及以上,组长由各单位一名处级干部担任,各单位分工会主席、纪检委员应进入分散采购工作小组。分散采购工作小组成立后,各单位将其人员名单报招标中心备案。

分散采购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分散采购管理制度,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

第十一条业务部门具体职责: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实施采购项目论证工作,负责组织物资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采购项目的预算、核算和结算,对采购项目的经费来源、付款方式和资金使用进行管理

(三)基建处负责单项合同预算价在8万元(含8万元)以上工程施工类项目管理、验收工作(涉及结构、消防的不受此限),负责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类项目的管理工作

(四)后勤处负责学校后勤物资、物业服务以及药品、医用耗材、医用器械采购项目以及单项合同预算价在8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的管理和验收工作

(五)审计处负责工程造价审计类项目的管理工作。审核工程概预算、结算。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协议供货采购等方式。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公开招标:

(一)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

(二)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施工类项目

(三)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服务类项目。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超过10%

(三)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类项目且需要招标的

(四)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类项目且需要招标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使用单位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因供应商拥有专利权,其他厂商无法替代的

(二)为保证原购买的货物或服务具有一致性或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正在使用的货物或服务,因后续扩展功能所需的配件、材料、软件升级等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四)原采购合同的补充订货,补充订货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补充订货时间不得超过自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补充订货单价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对应单价。

第十八条  询价采购适用于货物服务规格标准统一,要求明确、技术参数具体可量化、通用常用的,且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十九条  协议供货采购指通过重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采购重庆市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协议供货品目的方式。预算金额1-20万元(含20万元)且属于协议供货品目范围内的,应采用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条  对于通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家具、办公用品、医疗用品、耗材等市场供应充足且价格信息比较透明的小额(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采购项目,可按性价比优先原则,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采购。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一)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施工类项目以及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服务类项目

(二)货物、服务采购预算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三)学校决定委托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二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中心组织实施:

(一)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类项目以及50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类项目

(二)预算金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中预算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应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

第二十三条  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单价1千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分散采购,采用公务卡或通过财务处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项目采购,可由项目申请单位和业务部门视情况先组织实施,并及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除第十七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同意,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预先已申明需对原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

(四)因教学科研需要,对采购项目有原创和特殊技术要求的

(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六)学校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六条  因参与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二次谈判、磋商、询价时只有两家的,可继续谈判;第三次谈判、磋商、询价时只有一家的,可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第二十七条  对捐赠的设备或工程,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了供应商的,项目承办单位可直接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或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一)经有审批权限批准的立项和预算

(二)技术参数、数量、图纸、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等

(三)商务要求,如实施时间地点、验收要求、完成时间、售后服务、知识产权、培训、投标人资质等

(四)限价及合同主要条款。

 第四章  采购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出采购申请。使用单位应及时提交经相关部门审核的采购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方可执行

(二)制作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经使用单位审签确认;招标中心根据上级部门发布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发布在学校、重庆市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上。招标公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报名竞标;凡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项目,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及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送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招标文件。除委托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招标文件和补遗文件等资料由投标人在网上自由下载,投标人应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中心组织预审人员对报名人进行资格审查,形成预审后的名单,并按名单发售标书;采取资格后审的,在开标时由专家组一并进行资格审查。除邀请招标之外,采取资格后审

(五)组织评标组。评标组由校内外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三人及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六)开标评标。开标评标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或原则进行;投标人的投标方案、备选方案、降价申明以及其他各种承诺,应一并装入投标资料中,否则在评标时不予认可;开标后,投标人在项目答疑时做出的各种与答疑无关的承诺,评标组不予认可;评标结束时,评标组应根据评审情况出具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评标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严格保密,并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

(七)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单位。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单位

(八)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九)签订合同和廉政承诺书。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负责签订。廉政承诺书由供应商签订。

第三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出采购申请。参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执行

(二)制作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评定成交的标准、产品质量要求、合同草案主要条款等内容

(三)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征集供应商,参加谈判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四)成立谈判小组。成员由校内外专家共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按抽签顺序进行,谈判可以进行两轮及以上

(六)确定供应商。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信誉、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八)签订合同和廉政承诺书。参照第三十条第(九)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的,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出采购申请。参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执行

(二)制作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当明确磋商程序、磋商内容、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成交原则、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产品质量要求、合同草案主要条款等内容

(三)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征集供应商,参加磋商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十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成立磋商小组。成员由校内外专家共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学校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六)确定供应商。磋商小组根据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的最后报价,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的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七)公布中标人

(八)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九)签订合同和廉政承诺书。参照第三十条第(九)款执行

第三十二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出采购申请。参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执行

(二)确定单一来源供应商,按规定报市教委、市财政局或学校审批并公示

(三)成立单一来源谈判小组。成员由校内外专家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谈判小组负责拟订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对供应商的资信、财务状况、技术、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审查,并就合同条款进行谈判。凡属原购货物或服务的添置供货和原合同的补充订货的,如无特殊情形,应执行原合同的相关约定

(五)确定供应商。经协商成交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成交的,重新组织采购

(六)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七)签订合同和廉政承诺书。参照第三十条第(九)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  采用询价采购的,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出采购申请。参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执行

(二)制作询价函

(三)发布询价公告征集供应商,参加询价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从询价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四)成立询价小组,成员由校内外专家及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询价。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

(六)确定供应商。学校根据符合采购要求、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信誉、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公布中标人

(八)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九)签订合同和廉政承诺书。参照第三十条第(九)款执行。

第三十四条  采用协议供货采购的,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出采购申请。参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执行

(二)发布询价公告。从询价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三)竞价。供应商通过重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自主报价

(四)确定中标人。根据报价由低到高自动排名,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五)对重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中已核价的商品,可直接选择报价最低的商家作为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采购的,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出采购申请。参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执行

(二)查询商品价格。原则上应通过至少三家及以上的互联网(电商)平台进行询价

(三)确定供应商。在符合要求且质量服务售后相当的前提下,按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结算。使用单位或使用人通过公务卡或通过财务处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三十六条  分散采购,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使用人提出采购申请,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分散采购申请表》(见附件3

(二)组织采购。分散采购工作小组进行市场询价(至少从三个不同的供应商处获取报价信息),按质优价廉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分散采购活动记录表》(见附件4

(三)组织验收。由分散采购工作小组组织验收

(四)办理付款。验收合格后,由使用人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办理时提交《重庆理工大学分散采购申请表》(复印件)、发票等材料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分散采购应建立并保存采购档案(附件三、附件四原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每年6月、12月将《重庆理工大学分散采购汇总表》报招标中心备案(见附件5)。

第五章  采购评审专家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制定招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范评审专家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在学校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评审专家在学校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学校招标评审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守学校评审纪律,不向外泄露评审情况

(三)发现供应商在学校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配合招标中心处理供应商的投诉等事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建立评标专家库。招标中心对推荐与自我推荐的拟任评审专家的初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聘为评审专家,并进入重庆理工大学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按货物、工程、服务等进行建库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立受聘专家工作档案和信用档案,对其评标工作及信用情况予以记载。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并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受聘专家进行考核。

第六章  采购合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学校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价款、数量、型号、技术指标、质量等)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致。

第四十五条  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学校法人代表签订。招标中心在学校法人代表授权的范围内,可签订采购合同。

(一)预算金额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的,应签订合同

(二)预算金额2万元及以下的,根据采购需要、质保要求、售后服务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第四十六条  由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其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中标单位将合同副本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项目使用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八条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采购档案是指在学校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原始记录。归档范围划分及具体对象见附件所示。

第五十条  采购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集中存放、分级管理的原则。采购档案资料分类立卷应按文书档案立卷方法进行整理,原则上按项目立卷。同一项目分阶段采购的,每一阶段可分别组卷,内容相同的材料可不必重复存档,但应在档案备注表中注明材料存档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采购项目档案资料建档归档应如实反映采购活动记录,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一)归档的采购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整洁,需要单位或个人签章的,其签章手续应完备,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一律使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所有存档的资料统一使用A4纸(专用图纸格式除外)

(二)采购项目档案资料按年度归档,跨年度的采购档案资料归入采购行为完成年

(三)归档装订的采购档案材料应有案卷封面和卷内目录,卷与卷之间应保持系统联系,统一编号,贴好标签,装订成册

(四)采购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从招标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正本作为资料从招标采购结束之日起由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保存二年

第五十二条  采购档案资料统计移交工作定期举行,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前由招标部门整理完成上一年度的采购资料并立卷归档,并按照学校档案馆要求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移交的采购档案资料必须有采购项目采购负责人、档案管理员、招标部门负责人及学校档案馆接收人层层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五十三条  学校档案馆负责采购档案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及集中保管。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负责采购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立卷、建档归档、统计移交等管理工作,相关工作必须由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监察处负责对采购和招投标工作进行过程监督,受理有关投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审计处负责对采购和招投标工作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招标中心应按本办法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和考核等;对职工定期考核,客观评价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

第五十六条  招标中心应定期向学校党委、行政、纪委报告招标采购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十七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人员(含学校代表、自行采购人员、校内外评标专家)、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一)与投标人或者供应商恶意串通,损害学校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二)开标前泄露标底的(限价采购的除外)

(三)在采购与招标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在采购与招标资料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如实反映招标、评标工作情况的

(五)违反学校采购与招标制度或者采购与招标工作程序的

(六)因重大失误给学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第五十八条  采购与招标过程中,投标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标:

(一)超过经营范围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投标资料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等情形的

(四)投标资料的主要内容或主要技术参数不能满足招标文书实质性要求的

(五)未按招标文书的相关规定进行投标的

(六)超出投标有效期的。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五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学校的采购与招标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或供应商的  

(三)与其他投标人或供应商恶意串通,扰乱采购与招标工作正常秩序的

(四)向采购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六十条  中标人所供产品或售后服务质量不符合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或者初次验收合格的但使用单位在质保期内发现投标人所供产品确有质量问题的,中标人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扣罚中标人质保金,且该中标人五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学校的招标采购活动。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工学院物资采购办法》(重工院〔200935号)同时废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