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健全落实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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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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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健全落实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全面推进平安校园建设,确保师生安居乐业、学校安定有序,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和《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重庆市教委关于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渝教工委〔201572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市消防安全委关于认真做好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渝教安发〔201616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二级单位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三条 健全落实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落实领导责任,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形成正确导向,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安综合治理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构建党委领导、行政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师生积极参与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第五条 各单位党政班子应当切实加强对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治安综合治理,主动承担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校园治安和稳定的责任,认真抓好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奖惩。

第七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各有关单位参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分析校园安全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统筹推进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章 督促检查

第八条 建立完善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把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评价奖惩制度,自上而下层层签订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将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党委总结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应当对本单位本系统部署和开展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校园建设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度的工作作出安排,并报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及党政领导应当将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动员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推动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制度机制,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十三条 强化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

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治安综合治理分管领导干部实绩、进行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时,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干部抓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

第十四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同做好有关奖惩工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对真抓实干、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嘉奖。对受到表彰和嘉奖的领导干部,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年开展一次全校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对受到全国、省级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表彰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进行嘉奖。

第五章 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不重视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

(二)未及时发现本单位安全隐患,隐患整改不到位、矛盾纠纷化解不力的

(三)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火灾事故、群体性公共安全事件、危害国家安全、失泄密事件的

(四)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不达标的

(五)学校党委和行政及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单位,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通报,限期进行整改。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帮助分析原因,督促限期整改。对受到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二十一条 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单位,在一年内,取消该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取消该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会同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备案。需要追究该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应当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重庆理工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7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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